关于进一步推广《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及合同概要》应用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抵押登记便利度,持续推进“减环节、减时间、减跑动”,方便群众办事,优化高新区营商环境,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相关规定,我单位在大连市高新区范围内进一步推广《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及合同概要》应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抵押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的,以及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材料中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可由双方确认的体现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申请材料即《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及合同概要》(模版附后)代替。
二、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变更、抵押权转移、抵押权注销等登记情形除外。
三、申请人有义务确保《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及合同概要》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内容一致,因申请人申报不实、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给申请人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事项自即日起在大连市高新区范围内施行,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从其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我单位所有。
附件: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及合同概要(模版)
大连高新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