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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落实住房限制政策若干问题的解读 2019-06-17 来源: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现就广大市民关心的住房限购政策具体问题,解读如下:
1.限购和限售区域是否一致?
限购和限售区域一致,均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其他区域不受限购、限售政策影响。
2.322日前已购买的房屋是否限售?
3月22日前已购买的房屋不受限售影响,之后新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2年可上市交易。
3.三市户籍是否可购买限制区域房屋?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拥有本市各区市县、先导区(含北三市)户籍的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北三市户籍居民可购买限制区域房屋。
4.甘井子区拥有住房的居民家庭,准备购买限购区域房屋时,是否计算套数?
购买限制区域(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的住房时,甘井子区的住房视为家庭已拥有住房的套数。
5.过房改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属于限购、限售范围?
因动迁安置、房改房、继承或遗赠、司法判决或调解、经济适用房购买完全产权等方式取得的产权住房不属于限购范围,也不受限售影响。3月22日后,新购买的房屋办理离婚析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互换后受限售影响。通过以上方式取得产权后再购买限制区域的住房时,视为家庭已拥有住房的套数。
6.322日前已经缴纳定金、首付款,但未网签的限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是否限购?
3月22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意向金、定金或首付款的,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各开发企业已于3月26日前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购房人名单及对应的房屋明细,申报的购房人不属限购范围;逾期未申报的,开发企业凭3月22日前出票的首付款正规发票进行补报,补报后的购房人不属限购范围。
7.322日前已经签定合同、缴纳定金、申请商业贷款,但未缴纳税费的限制区域二手房,是否限购?
3月22日前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完税的二手房,不属限购范围。对于3月22日前在限购区域购买二手房并已签订买卖合同,但因贷款、解押、房改房手续、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原因(房改房手续、不动产权证办理已于3月22日前报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导致未能完税的,由中介机构或买卖双方于3月30日(本周五)16:30前报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01窗口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时,需提供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所购买房屋产权证号(地址)、售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3月22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银行出具贷款审批证明或交付定金收据或银行流水、房改房受理单等证明材料。其中,中介机构代理的需制成名单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后报送。(咨询电话:0411-8362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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