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编号:2024-1(土地)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之规定,且依据(2023)辽0302执13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位于大连高新园区广贤路50号,土地证号:高新园区国用(2011)第05057号,公告作废。 联系电话:84615600 大连高新区不动产登记部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