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十周年,全国首本不动产权证书颁发十周年。为扎实开展“十年·见证:保护产权 登记为民”主题宣传活动,自5月起,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所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设“以案释法”专栏,聚焦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不动产登记领域法律问题,通过以案说法、法条解读、释法说理的方式,全面深入宣传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发挥不动产登记“保护产权、保障交易安全、便民利企”的作用。
产权人去世后办理继承登记
案例
多年前,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随后与配偶及子女乔迁入住。2020年王先生因故去世,其配偶与子女一直居住,未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王先生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又相继离世。近日,王先生配偶想要出售该房屋,发现房屋需要先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才能办理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但是有个别继承人不予配合,导致继承手续办理受阻。
法律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典型意义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应及时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以防上述继承人中再有去世的,就会发生转继承,将涉及更多继承人,容易产生继承纠纷。继承人可依法主张继承权,通过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或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非公证继承,变更房屋产权。如果在继承过程中,产生遗产纠纷,继承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确定房屋权属。案例中,王先生去世时,房屋的一半权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人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确定物权。因王先生的父母后于王先生去世,发生了转继承,王先生的兄弟姐妹和其配偶、子女一并成为继承人,需共同到场办理。
为了减轻办事群众负担,我市市内四区自2021年8月推出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业务。非公证继承按照“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原则,采取了包括精简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开展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网上办等在内的一系列便民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截至目前,累计办理业务约13800件。今年我们对继承登记工作再次进行优化,积极探索将遗产管理人承诺制度引入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已制定《大连市市内四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指引》,年底前将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