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持续推进“减环节、减时间、减跑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高新区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抵押、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变更、更正、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有限产权房、棚改安置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二)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三)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二、对于不动产权利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申请登记或者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不动产纠纷及交易风险,建议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互换等合同时,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因申请人申报不实、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事项自2025年3月10日起在大连市高新区范围内施行,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从其规定,最终解释权为高新区自然资源局所有。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8日